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林惠美被 告 李秀月上列當事人間租賃權轉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80 元【計算式:1,845 元/ 年×4 年(租期)=7,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租賃權轉讓
裁判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