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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邱美杏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光仁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瑞龍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