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6號再審聲請人 徐海桂代 理 人 徐海耀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公證異議事件聲請再審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183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