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旗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邱標順原 告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原 告 永貴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邱永貴原 告 長久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陳黃芹占原 告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原 告 順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原 告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原 告 鴻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原 告 展得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原 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原 告 航鑫企業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馬玉華原 告 天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洪志遠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