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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郭現龍

郭婉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21

2 元(即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3,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