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陳芊樺被 告 劉素玲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合夥財產80萬元×原告持分1/2 =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