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原告與被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6,

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