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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張緒中

陳尚仰鍾文義倪泳漴顏國裕邱良彩吳銀柱李金寶顏順誠柯志勇蘇震坤陳其凱葉武雄胡燈發廖慶雲許福利王招勇余建明許仲榮蕭當興林慧哲傅國雄王德順林益州陳正祥黃英聖李昶宏黃耀賢高文政李曉榮曾献文吳宗樺魏永福王朝儀周文彬張瑞堂林義琛陳武泉黃松輝鄭慶昌何孟昌許春展周芝嬅鄭玉華許瑞娟邱文霞蘇淑貞黃美華張惠圓劉衛仙孫惠文張瓊丹潘金滿張簡睿境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民事訴訟法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所為決議不成立或無效,而被告工會設址位於臺北市○○區○○街○○○號,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