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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黃蓮池被 告 義守大學法定代理人 蕭介夫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提供教學意見調查結果統計數據及使原告之升等申請回溯自民國105 年1 月4 日,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 元,應再補繳13,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