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15 元,應繳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