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勵人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璋被 告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谷縱‧喀樂芳安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