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陳呂素蓮訴訟代理人 魏從德被 告 莊得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 元(即房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