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葉坤地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計算式: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15,000,000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7,500,000元=2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