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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呂永桂被 告 吳茂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漁舢港外154號」舢舨(下稱系爭舢舨)之合夥關係不存在,核屬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陳稱無法查悉系爭舢舨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亦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