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呂永桂原告與被告吳茂森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7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