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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黃紹維

洪毅王加苡李曼琳黃羿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被 告 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績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9,571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5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285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裁判日期: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