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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聲 請 人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秦昌國聲 請 人 秦世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78,530元(即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