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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9號聲 請 人 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昌國聲 請 人 秦世誠相 對 人 高雄銀行(市府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相 對 人 順發當鋪

中台當鋪和潤車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