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王元秀被 告 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馬綉鑫人被 告 許恭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許恭嚴於民國107 年4 月15日所召開之民生伯爵大樓107 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不存在,暨確認被告馬綉鑫、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另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核此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 =33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3,00

0 元,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