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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朱政被 告 皇家貴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家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主任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99年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要旨足資參照。次按請求確認公業管理人選任無效,即確認因選任管理人所生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104 年台抗字第90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莊佳樺當選被告第21屆主任委員之當選無效等語,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