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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朱高齡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搬遷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請求搬遷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