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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陳汶慶被 告 福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輝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登記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