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江支源原告與被告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