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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蔣瓊琚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賴玟錡即良辰行銷事業行

陳冠杰詹閎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玟錡即良辰行銷事業行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12月3 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250元,尚應補繳8,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