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蔣瓊琚送達代收人 王志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玟錡即良辰行銷事業行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