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 訴 人 張映雪
蔡玉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橘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