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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蕪湖中創仿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安徽省)代 表 人 周立剛送達代收人 辜得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