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雲

林泰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怡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敗訴,其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准如第一審聲明所示。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960元(金錢238,960元+金錢272,000元+手機價值12,000元+金項鍊價值15,000元=537,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