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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美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松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但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