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 告 劉嘉松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複 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被 告 雙星名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東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複 代理人 阮漢瑜律師被 告 陳美樺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