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秀金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天錫被 告 楊小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