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張文益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張美主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5,0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