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陳明弘原 告 陳明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被 告 方嘉一訴訟代理人 方嘉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應就本件爭訟之土地歷年地價,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陳明弘原 告 陳明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被 告 方嘉一訴訟代理人 方嘉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應就本件爭訟之土地歷年地價,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