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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抗 告 人 陳明弘

陳明洲陳明良抗告人與相對人方嘉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