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抗 告 人 陳明弘
陳明洲陳明良抗告人與相對人方嘉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抗 告 人 陳明弘
陳明洲陳明良抗告人與相對人方嘉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