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欣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硯雲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