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郭儒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