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張秉鈞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被 告 張瓊文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父女關係,原告於民國104 年12月間將二紙台灣銀行面額共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之本行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由被告兌領,供被告存入其銀行帳戶,賺取利息以貼補被告生活所需,惟原告需用款項時,被告即應將
450 萬元返還予原告。詎料,原告於106 年間向被告要求返還上開款項時,被告均藉詞推託,甚且於原告聲請調解時未到場,爰依民法第59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寄託款項。另被告於106 年5 月間以修車為由向原告借款25萬元,迄仍未清償,就此另依民法第478 條後段規定以起訴狀之送達催告被告於一個月後返還借款。為此,爰依寄託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7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因病住院開刀,均由被告與夫婿照顧並接送,原告因感念被告之孝順,故而將部分存款450 萬元贈與被告,至於25萬元部分,亦係原告感念被告與夫婿平常接送之孝行,方於被告購車時,贈與25萬元以助其購車,且原告以往亦有贈與現金予被告姊妹之情,又原告慮及將來發生財產分配問題,贈與上開款項時尚叮囑被告無庸跟他人提及贈與等事,是兩造間並無寄託及借貸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4 年12月間將系爭支票交由被告兌領,供被告存入其銀行帳戶。
(二)原告於106 年5 月間交付25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被告。
四、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間就系爭支票是否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原告得否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50 萬元?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交付系爭支票,係為供被告存入其銀行帳戶,讓被告賺取利息以貼補生活所需,故兩造間為寄託關係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原告自承交付系爭支票及談論此事時,除兩造外並無其他人在場,亦未簽立書面契約(見本院卷第43頁),則原告未能提出任何可資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支票係成立寄託關係之事證供本院參酌,自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從而卷內並無證據可認兩造就系爭支票之交付成立寄託關係,是原告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5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是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得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交付系爭款項係借給被告供其修車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原告就兩造間存有借貸合意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承前所述,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究係基於合資、借貸、贈與、委任、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而為交付,本應由原告先為舉證。就此,原告自陳此部分並無書面資料,亦無人證可資證明,則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係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即屬不能證明。至於被告雖稱上開款項為贈與關係,然依前揭判例意旨,原告就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縱被告就該款項之交付乃贈與關係一節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仍應駁回原告之訴,是原告另稱應由被告舉證有贈與關係云云,亦不足採。
五、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支票及系爭款項,分別存有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是其請求被告返還
47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