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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上 訴 人 張秉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瓊文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