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 告 陳呂素蓮
陳敏賢陳志賢陳秀貞 高雄市○○區○○○路○○○ 巷○○號5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郭瑞敏被 告 莊得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