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 告 許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許秋芬
許聰偉上二人共同 許龍升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 告 許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許秋芬
許聰偉上二人共同 許龍升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