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傅美金

郭祐生郭力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