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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原告甲○○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原告乙○○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乙○○、甲○○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就道歉啟事部分,原是請求被告應在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高雄地區版,以4 分之1 版面、高25公分、寬17.5公分、16號字、標楷體刊登如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3 日,嗣則變更為:被告應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雖為被告所不同意,然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只是變更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其展示之對象、方法,乃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諸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等為○○關係,而被告為原告乙○○之○○,其明知其並無任何資產可供霸佔,其前要求伊等自臺北搬回高雄,協助處理其移民○○後於臺灣之資產及負債,其配偶並將高雄市○○區○○○路3 樓公寓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售予伊等,伊等承擔被告貸款餘額約70萬元後,餘款付現,而將該公寓登記於原告甲○○名下,又伊等協助被告將其高雄市○○○○○路房產(下稱系爭房產)出售,乃由原告甲○○經被告同意委由房仲公司以970 萬元出售,當時係由被告親自與買主洽談,並由被告委任律師事務所職員處理,與買方簽約出售,依約收取各期款項,並支付律師費用、仲介費用、各項稅捐以及被告之貸款本息,原告乙○○於民國79年7 月間被告返臺期間,已在父母、胞弟即訴外人辛○○面前交付所有帳單、憑證、契約、銀行存摺、支票正本及印章,且將流水帳交予被告核對,並無帳目不清及竊佔被告售屋款500 萬元之情節。又被告於78年5 月移民出國前夕要求伊等負擔其名下之○○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之牌照稅、燃料稅等,而車輛則由家族公用,而要求原告乙○○交付原告甲○○之身分證件,由被告委由婆家○○員工至監理站辦理過戶,嗣因家人使用系爭汽車產生糾紛,原告乙○○乃於被告79年7 月間返臺時要求其自行變賣,被告始於母親面前表明將系爭汽車作為協助售屋之酬勞。再者,原告乙○○之○○學費、生活費係由父親支付,向被告借款20萬元做為聘金,於結婚翌日歸寧時即已歸還,而原告乙○○亦無對被告避不見面,丟失工作也不敢讓母親知道,只曾告訴姊夫即訴外人庚○○,亦無妨害被告名譽等情,竟仍捏造事實,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此已嚴重貶損伊等於社會上之評價,造成親友、鄰居對伊等之誤解,於精神上苦不堪言,因此伊等應得就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為分別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三所示之精神慰撫金,並請求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如該表所示之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5萬元,原告甲○○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附表三編號6 至8 、11至12、14所示信件為伊與丁○○間之

書信往來,而附表三編號1 至2 、4 至5 、9 、17、21至22所示信件為伊與戊○○間之書信往來,附表一編號10、13所示信件為伊與己○○間之書信往來,前述信件伊均未轉寄予辛○○。又丁○○、戊○○、己○○與辛○○均非不特定之第三人,基於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並無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且伊與丁○○、戊○○間上開書信往來,是因為原告乙○○與伊之間存有財產上之糾紛,原告乙○○拒不出面解決,伊才私下提及此事,為一般法治國家行使權利之方式,而伊與己○○間之書信乃在於表達戊○○居中調解之意見,以及說明要對原告採取法律行動,為權利行使之方式,不構成侵權行為,且辛○○竟於該等信件寄送後之105 年7 月17日才轉告原告乙○○,顯然悖於常情。

㈡附表三編號3 所示航空郵件只有寄給戊○○、子○○○、乙

○○、己○○4 人,且第1 封是與父母間之書信往來,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構成侵權行為,而該信件文末雖記載副本等語,但伊並未將之寄送與該2 單位。而第2 封同樣為私人間書信往來,且該等信件之寄送在都是103 年間之事情,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㈢附表三編號15所示信件以及內附受文者為原告之信件,乃為

私人間之書信往來,並非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且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2 人間私下對話或書信應受嚴密之憲法保護,而原告確實有受委託出售系爭房產及保管系爭汽車,因此伊所指事實係真實發生,伊與原告對於該事件之具體經過、評價,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爭議空間,但此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㈣附表三編號16所示信件並未成功寄送出去,伊強烈懷疑辛○

○盜用伊之帳號、密碼進入伊之信箱後予以轉發,伊並未構成侵權行為,縱此封信件有發送出去,其為私人間書信往來,目的是在敦促里長勸原告出面解決民事糾紛,並非在毀損他人名義。

㈤附表三編號18所示信件是寄予原告乙○○,並沒有寄給其他

人,因此該信件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而附表三編號19所示言論為被告與訴外人壬○即壬○○○及其二女兒私底下之對話,並無散佈於眾之情況,並非民法侵權行為。

㈥附表三編號20所示言論為伊私底下與訴外人寅○○間通訊軟

體之對話內容,寅○○並非不特定之第三人,而無成立侵權行為之虞。

㈦辛○○與原告乙○○20餘年未往來,是因為其等前合夥做生

意,帳目不清鬧翻,與伊並無關連,且戊○○、訴外人卯○○等親友並未對原告因其如附表所示言論而產生不良印象。㈧綜上,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關係,而被告為原告乙○○之胞姊。

㈡被告前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有以如附表四所示方式為含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言論。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時間,向如該表編號3所示之人,以如該表編號3 所示之方式,為如該表編號3 所示之言論,已侵害其等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縱有該等侵權行為,以其行為時間為103 年間,且該等內容航空信件乃有寄送予原告乙○○,且寄送予癸○○、子○○○部分乃裝封同信封中,而寄送予乙○○、己○○部分亦裝封於同信封中,均寄送至高雄市○○區○○街○○巷○○號2 樓,有信封袋、航空信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63至66頁),而癸○○、子○○○為原告乙○○與被告之父母,己○○、辛○○、辰○○則為其等之手足,此有原告提出之宗親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衡以被告寄送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航空信予癸○○、子○○○、己○○、原告乙○○時,係填載同一住址,而如附表三編號3 送件對象又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至親關係,寄送人又為其等之手足、女兒,原告乙○○之信件尚與己○○放置於同信封中,並參以原告乙○○乃居住於高雄,與辰○○、己○○等人又為至親,且無交惡,殊難想像103 年間指名予其之信件,由其家人收受後,遲至105 年7 月間才由辰○○交付予其,是原告乙○○應於103 年間即已知悉原告以如附表三編號3 之方式為該等言論之情,且與其為○○關係之原告甲○○,衡情就此應無不知悉之理,則原告迄至106 年

9 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 頁),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又已為時效抗辯,則原告關此部分之請求自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經查:

⒈原告乙○○復主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言論已侵害其名

譽權,應對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言論乃在於表達其對父母弟妹之意見,並佐以被告縱有將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電子郵件寄送予戊○○、辛○○,以該2 人分別為原告乙○○及被告之堂哥、胞弟,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其將金錢等財產置於父母弟妹手中是否會遭侵占乙節,在近親之間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實,則依諸上開說明,意見表達為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是原告對於其父母弟妹雖予以前述評論,其措辭尖銳而帶有情緒,但衡以其只是在近親之間表達自己之意見、抒發自己之情緒,仍受憲法之保障,而得阻卻違法,原告乙○○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乙○○上開主張,仍非可採。

⒉原告乙○○固主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8 、9 所示言論已侵害

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如附表三編號8 、9 所示言論乃在指謫原告乙○○與自己之父母,而非貶低原告乙○○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自無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是原告乙○○此部分之主張,應難採信。

⒊原告固主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言論侵害其等之名譽權

,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該等言論乃係指謫父母忘恩負義以及侵占其財產,尚非指謫原告忘恩負義及侵占其財產,其就原告部分只是表明將對原告採取法律訴訟和使世人評理,而衡情對他人表示將對特定人採取法律行動,並訴諸世人評理,尚不至於貶損該特定人於社會上之評價,是此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上開主張,應非可採。

⒋原告復主張被告除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航空信寄送予原

告乙○○外,另有寄送予○○偵查隊、丑○○律師事務所、戊○○、丁○○、辛○○、己○○、巳○○、午○○、未○○、寅○○,因此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

⑴原告所舉被告於104 年1 月11日、2 月21日、8 月28日、10

月25日所寄送之航空信件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航空信件內容不同,此有該等航空信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8至29頁、本院卷㈣第140 至144 頁),自難以此認被告亦有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航空信寄予巳○○、午○○、未○○。

⑵被告於104 年10月25日寄送予丁○○之電子郵件雖有附上「

乙○○先生.docx 」檔案,且寄送予己○○之電子郵件雖有載明附上乙○○夫婦事件希望你詳讀等語,然該等信件內容均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件不同,有前述航空信件(本院卷㈠第28至29頁)、電子郵件(本院卷㈠第53頁、本院卷㈣第145 至146 頁)附卷可參,自難以此認被告有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件寄送予丁○○、己○○。

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08號不起訴處書雖提

及○○分局曾接獲被告於104 年11月20日寄送之陳情信等語,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詳細記載被告於104 年11月20日所寄送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之陳情信內容,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72至73頁),自難以此認被告有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寄送予○○偵查隊。

⑷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固然記載副本者為丑○○聯合律

師事務所高雄所,然此尚不代表被告確有將該航空信寄送予丑○○聯合律師事務所高雄所,且被告於104 年10月25日寄送予丁○○之電子郵件與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內容不同,已如前述,自難以該信件將丑○○律師事務所列為副本收件人,即認被告確有將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寄送予丑○○律師事務所,此外,被告於104 年12月31日、104 年2 月

8 日寄送予丑○○律師事務所縱有提及與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相類之內容,亦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將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寄送予丑○○律師事務所。

⑸戊○○縱曾要求原告道歉並還被告一個公道,且被告有寄送

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4 至5 、9 、17、21至22所示之信件予戊○○,均不足以推認被告曾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寄送予戊○○,是原告以上開情事主張被告有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寄送予戊○○,委無足採。

⑹被告寄送予寅○○之信件中縱有夾帶文件,且該文件提及與

如附件三編號18所示航空信相類之內容,然此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寄送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信件予寅○○,是原告以此為由主張被告有將附表三編號18所示信件寄送予寅○○,仍非可採。

⑺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曾將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航空

信寄送予除原告以外之人,則被告只有寄送該航空信予原告,此自難認被告有以此行為向第三人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而損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⒌原告乙○○另主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言論,已侵害

其名譽權云云。惟當時寅○○乃向被告表示:「想要去掩蓋全部的一切,你當初為了你爸做了違法的事情,你就承認吧,你做人就是一直活在謊言裡面,為了讓你自己感覺比較心安你自己一直騙自己」等語,被告則答以:「你爸也知道,別墅賣了,一些錢拿來○○」等語,寅○○則繼續陳述:「我現在在跟你講前序,後續怎樣我不想知道,我在問你有沒有拿回○家,你不要再騙了,你媽你爸早就跟我講過了,他說當初也辛苦你了,做人不是這樣子,偷了錢害怕跑去泰國避風頭」等語,被告始答以:「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都被乙○○拿去」等語,此有該對話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72 頁反面),則根據該截圖前後文觀諸,實無從得知所謂店面那棟賣的錢為原告乙○○拿去是指何事,自難認被告該言論已貶損原告乙○○於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是原告乙○○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⒌原告復主張被告有將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電子郵件寄送予○

○○里長云云,並舉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為證。惟被告既否認其有將前述電子郵件成功寄送予○○○里長,而原告所列印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㈠第30頁)上又無從顯示該封電子郵件是否曾經成功寄送予○○○里長,自難以之認被告確已成功將該封信件寄送予○○○里長。此外,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無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⒍被告雖抗辯其強烈懷疑、認為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6、17所示之電子郵件係辛○○盜用伊之帳號、密碼進入伊之信箱後予以轉發云云。惟其既不否認該電子郵件係由其信箱寄送予辛○○,而其就辛○○盜用其帳號、密碼乙節並無舉證以實其說,自應認該信件確係其轉寄予辛○○無訛,其上開抗辯自非可採。

⒎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至17

、21、22所示航空信件、電子郵件為其寄送予戊○○、丁○○、己○○、巳○○等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且其所指事實為真實發生,基於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並無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云云。惟:

⑴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是原告主張其就前述航空信件、電子郵件並非寄給不特定第三人,而不成立侵權行為,於法無據,而其就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

14、15、17、21、22所示信件乃寄送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㈣第25頁反面至27頁),就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6、17所示信件有轉寄予辛○○乙節,亦如前述,則原告已使第三人知悉其所指稱如前述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內容,如該等內容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即已該當於名譽權之侵害。

⑵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6 至7 、10至12、14至17、21

所示言論內容乃分別指謫如該表所示請求人侵占其財產、車子或房產等,而附表三編號5 所示則指射原告「鴨霸」,衡情指陳已分別貶損如附表三所示請求人於社會上之評價,且以原告並非公眾人物,所涉及之事項與公共利益關係不高,又所涉及者為被告移民○○即約20幾年前,被告之系爭汽車、系爭房產出售價金等財產有無遭侵占之事,被告於歷時20餘年始向外人爭執,又為被告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依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舉證證明其所為前述言論係屬真實,始得阻卻違法,並衡諸受託為人處理房屋出售,並不必然一定會侵占他人之房屋款,而被告當年移民○○,確實可能對於遺留臺灣之系爭汽車為0定之處理,原告甲○○又為被告胞弟之配偶,被告自行將之處分予原告甲○○於常情上尚非不可能發生,是難僅以原告自承有為被告處理系爭房產出售,以及系爭汽車嗣確有過戶登記於被告甲○○名下,即認被告所為前述言論為真,或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前述言論為真,而免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就此雖舉父親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壬○錄音光碟及其譯文、辛○○於本院105年度○○字第764 號證述、戊○○電子郵件以及被告所寄送「偏心」之電子郵件為證,惟觀諸被告所提出之父親錄音譯文(見本院卷㈡第69至80頁),只有被告一再指謫弟妹侵占其財產,但其父親就此並無肯認,只是勸說被告拿個心願等語,衡情被告之父非無可能為家庭和樂,並基於被告過往對家庭之貢獻,而不論事實為何,勸說被告以部分金錢和解,以了結家庭糾紛,又遍觀被告所提出之壬○錄音譯文(見本院卷㈡第80至89頁),壬○即壬○○○並無提及原告侵占被告財產等情,都是被告自己提及原告乙○○之不是,自難以前述錄音及譯文認原告確有前述被告指謫侵占財產之事實。其次,辛○○於本院105 年度○○字第000 號民事事件中,就己○○問及:「證人是否知道己○○事件是什麼事」時,證述:「那就是指我父親、大哥雖然都有欠被告(即本件被告)錢,那為何被告欠原告的錢就無須還」等語,有該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㈡第90至93頁),但此亦非指陳原告有侵占被告財產,而戊○○乃係於信件中提及:「政雄侵占你的財產,○○有告訴我一些,因時間久遠我還要求證」等語,此有該電子郵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94頁),則戊○○對於該事件顯尚未查證,而無確信,自難以之逕認原告乙○○確有侵占被告之財產,另被告於所自己書寫之「偏心」信件中對原告之指謫,本無從為其主張原告侵占其財產之佐證。再者,原告對於20幾年前系爭汽車及系爭房產之相關事實有所誤認,基於人之記憶有限,對於多年前所發生之事情記憶錯誤,致陳述有所出入,並無悖於常情,是被告以原告於兩造間歷次民、刑事訴訟陳述有所出入,而抗辯其所為言論係屬真實,亦非可採。此外,被告就其所為原告侵占其財產等言論係屬真實,又無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所述為真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⑶至被告雖聲請向高雄市民政局○○調解委員會調取其於103

年11月26日申請調解之卷宗資料;向高雄市國稅局○○分局調取原告自78年至96年申報所得稅資料;向高雄市○○地政事務所調取原告84年購屋及購買高雄市○○區○○街○○○○號房屋卷宗資料;及調取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0000號返還房屋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檔,然前述資料顯無從認定原告有被告指謫侵占其財產之情,是本院自無調查前述證據之必要。又原告雖亦聲請訊問證人申○○、辛○○,以證明其等並無侵占原告之財產乙節,惟被告既先無從證明其所為言論為真實,本院即無調查上開證據之必要。

⑷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言論內容乃指謫原告乙○○為辛

○○侵犯其電腦使用罪之共犯,衡情自已貶損原告乙○○於社會上之評價,而被告所舉電子郵件(見本院卷㈡第110 頁)雖記載收件人為丑○○律師事務所助理,寄件人為被告,且登出人為辛○○,然該電腦畫面截圖非無可能為被告或他人將該封寄送予丑○○律師事務所助理之電子郵件,轉寄予辛○○,而辛○○擷取該部分截圖列印而出,是自難以此認辛○○有侵入被告之電腦,並進而認定原告乙○○有教唆其為此行為。其次,被告與丑○○律師事務所助理間之電子郵件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被告與丑○○律師事務所間之合約(見本院卷㈡第112 頁)均無法證明辛○○有侵入被告之電腦,並進而認定原告乙○○有教唆或與其共同為此行為。另辰○○、子○○○於另案中提出丑○○律師事務所助理之電子郵件前後不一,亦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抗辯侵入電腦之情,此外,被告就其抗辯辛○○妨害其電腦使用,且此為原告乙○○所教唆或共同犯之乙節又無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抗辯所陳為真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⑸至被告雖聲請函請高雄電信警察隊就102 年12月30日丑○○

律師事務所助理電子郵件協助調查,並向丑○○律師事務所調取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號妨害電腦時提供予檢察官之相關資料檔案,惟被告前就此對辛○○提起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檢察官予以偵查後,以該案已逾IP保存期限1 年以上,縱使向○○○○公司函詢,亦已逾保存期限,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人員搭配鑑識工具對辛○○家中所有之個人電腦進行鑑驗結果,並未發現有輸入被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登入乙節,而無從證明辛○○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㈤第183 至186 頁),則被告所指業經檢察官、警察偵查而查無實據,被告又無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本院自無再要求丑○○律師事務所提供相同資料,並函請警察予以調查之必要。至被告雖亦聲請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調取該署108 年度他字第1298號妨害秘密案件卷宗,以證明該署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云云,然此顯於本件無關,則本院自無調查此項證據之必要。

⑹綜上所述,被告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

14、15、17、21、22所示信件寄送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6、17所示信件轉寄予辛○○,且該等信件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言論業已侵害如附表三各該編號請求人之名譽權,被告又不能舉證證明所為言論為真實,其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上開抗辯均非可採。

⒏被告復抗辯其於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時間、地點為如該表編

號19所示言論時,店內工作範圍只有壬○及其二女兒,並無他人在場,且其係為蒐證,何來侵害名譽權云云。惟被告當時確係向為其服務特定之人為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言論,此觀諸該錄音對話內容即知(見本院卷㈡第80至89頁),縱他人在旁偶然聽聞而予以參與,仍無礙於被告係向特定人為該等言論,而證人壬○○○即當時與壬○理髮店與被告對話者固然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事務官詢問時表示當時被告聲量很大等語,此有該詢問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㈤第283 頁),然被告當時聲量很大可能只是因該場所過於喧鬧或被告說話聲音習慣等諸多情事導致,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是故意要以此將所為言論散佈於眾,則原告乙○○以壬○理髮廳為公共場所、被告聲量很大等而主張被告意圖散佈於眾,仍非可採。然如前述,被告之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是被告雖是向特定人為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言論,但觀諸其該等言論既已指謫原告乙○○侵占其財產等節,衡情確已貶損原告乙○○於社會上之評價,自仍構成侵權行為,且被告為另案蒐證並非阻卻違法事由。再者,如前所述,被告就其所為原告乙○○侵占其財產等言論,並無法證明為真實,其就該等行為自應對原告乙○○負侵權行為責任,其上開抗辯委無足採。

⒐被告前述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5

、17、21、22所示信件寄送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6、17所示信件轉寄予辛○○,暨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行為而致如該表各該編號請求人所列原告名譽權受有侵害,已如前述,被告就此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上述,又被告將如前述信件寄予前述之人,或在壬○理髮店為前述言論,指謫原告侵占其財產或原告乙○○為辛○○妨害電腦使用之共犯,原告於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堪認定。又本院審酌兩造乃為至親,且被告均只向少數1 、2 位特定親友為如附表三前述編號內容所示之指謫,知悉者非眾,且多屬親友,另原告乙○○自陳為○○畢業,從事○○○○、○○、○○、○○分析工作,目前職務為0000000,生活○○;原告甲○○自陳為商職畢業,從事○○○○工作,目前為○○○,生活○○;而被告自陳為○○畢業,從事○○工作,目前為○○○○,生活狀況○○,則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上開被告實際加害情形等一切狀況,認原告對被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1至2、5至7、10至12、14至17、19、21至22所示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尚屬過高,應就附表三編號1至2、5至7、10至12、14至17、21至22所示請求權人請求部分以1,000元,而就附表三編號19所示請求權人請求部分以2,000元較為適當,其逾此部分應不予准許。

⒑原告固另主張被告應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

事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云云。惟被告為如附表三編號1 至2、5 至7 、10至12、14至17、19、21至22所示言論之對象均為少數人,而依原告所請求被告寄送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之對象亦為3 人,且為原告所會接觸之人,則原告就此部分取得勝訴判決即已足回復其等名譽,應無必要再由被告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之方式為之,是原告上開主張應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述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

12、14、15、17、21、22所示信件寄送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5 至7 、10至12、14、16、17所示信件轉寄予辛○○,暨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行為而致如該表各該編號請求人所列原告名譽權受有侵害,又原告乙○○、甲○○應得分別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6,000元、1 萬元,從而,原告乙○○、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6,000元、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等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一:道歉啟事 │├────────────────────────────────────┤│本人丙○○○於民國97年起陸續以電子郵件、航空郵件、LINE、電話、口述等給○││○偵查隊、○○區調解委原會、○○區○○○○○○里長、○○區○○里前里長○││○○、戊○○、卯○○、丁○○、己○○、辛○○、○○○、寅○○及胞弟乙○○││、弟媳甲○○夫婦之子女午○○、未○○、巳○○誣指胞弟乙○○、弟媳甲○○夫││婦竊佔、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上開不實事項之傳播,已嚴重損害胞弟乙○○、弟││媳甲○○夫婦之名譽及公眾對胞弟乙○○、弟媳甲○○夫婦品德判斷。本人在此鄭││重、公開地對胞弟乙○○、弟媳甲○○夫婦表示道歉,並向所有社會大眾澄清本人││上開所指訴胞弟乙○○、弟媳甲○○夫婦之事項均屬不實,亦請所有社會大眾莫再││以訛傳訛及聽信此種對胞弟乙○○、弟媳甲○○夫婦不實指訴之事實。 │└────────────────────────────────────┘┌─────────────────────────────────────┐│附表二: │├──┬──────────────────────┬───────────┤│編號│道歉啟事 │寄送對象 │├──┼──────────────────────┼───────────┤│1 │本人丙○○○在102 年起數次以電子郵件誣指大弟│正本:戊○○、丁○○ ││ │乙○○、弟媳甲○○侵佔我的財產云云。造成大弟│副本:原告 ││ │乙○○、弟媳甲○○的名譽受損。特此發文證明本│ ││ │人所指大弟乙○○、弟媳甲○○之事項均屬不實,│ ││ │以還其名譽。 │ ││ │ │ │├──┼──────────────────────┼───────────┤│2 │本人丙○○○於105 年3 月26日下午在○○區○○│正本:壬○○○ ││ │里○○路00之0 號,壬○美容院向老闆娘壬○○○│副本:原告乙○○ ││ │母女及店內客戶大聲說「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 ││ │○○幾百萬元,我車子被盜用身份證、印章過戶。│ ││ │○○的錢被拿走。」、「我要和我大弟對帳,我大│ ││ │弟不和我對帳」云云。造成大弟乙○○的名譽受損│ ││ │。特此發文以證明本人所指大弟乙○○之事項均屬│ ││ │不實,以還其名譽。 │ │└──┴──────────────────────┴───────────┘┌───────────────────────────────────────────────┐│附表三: │├──┬────┬────┬────┬──────────────────┬──────────┤│編號│時間 │種類 │寄送對象│內容 │請求人及請求金額 │├──┼────┼────┼────┼──────────────────┼──────────┤│1 │102 年12│電子郵件│戊○○,│FW:我已結定聘請丑○○律師… │原告乙○○:1萬元 ││ │月30日 │ │並轉寄予│…24年前乙○○夫婦侵佔我財產和車子…│原告甲○○:1萬元 ││ │ │ │辛○○ │ │ │├──┼────┼────┼────┼──────────────────┼──────────┤│2 │103 年3 │電子郵件│同上 │…父親…- 他的兒女拿了我的好處、錢財│原告乙○○:1萬元 ││ │月22日 │ │ │,還要竊佔我的錢、汽車、房屋更可惡的│原告甲○○:1萬元 ││ │ │ │ │事:乙○○、辰○○還挑撥是非不分的父│ ││ │ │ │ │母仇恨我!…乙○○38年前○○學費,3 │ ││ │ │ │ │、4 年前外科手術,…乙○○夫婦侵佔我│ ││ │ │ │ │委託的財產、汽車… │ │├──┼────┼────┼────┼──────────────────┼──────────┤│3 │103 年3 │航空郵件│先於103 │…30年前他聘金20萬元…⒋1989年乙○○│原告乙○○:15,000元││ │月30日、│ │年3 月30│竊佔我委託○○○路二棟房屋出售款,帳│原告甲○○:15,000元││ │4 月10日│ │日寄予○│目不清,而且把我的錢存入他老婆銀行$│ ││ │ │ │、○ │500 萬定存。⒌乙○○夫婦竊佔丙○○○│ ││ │ │ │戌○○,│一年新價值50萬○○車為己有,而且偽造│ ││ │ │ │再於同年│文書…辰○○效法乙○○夫婦,以我人在│ ││ │ │ │4 月10日│○○串通你們預謀竊佔房屋為己有… │ ││ │ │ │寄予○○│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3 年6 │電子郵件│戊○○,│…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原告乙○○:1萬元 ││ │月14日 │ │並轉寄予│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 │ ││ │ │ │辛○○ │ │ │├──┼────┼────┼────┼──────────────────┼──────────┤│5 │103 年6 │電子郵件│同上 │…和亥○吃飯…--等等…我也打電話給我│原告乙○○:1萬元 ││ │月28日 │ │ │阿姨,問他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以及│原告甲○○:1萬元 ││ │ │ │ │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 ││ │ │ │ │…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 ││ │ │ │ │尤其乙○○夫婦和辰○○母子!… │ │├──┼────┼────┼────┼──────────────────┼──────────┤│6 │同上 │電子郵件│丁○○,│…上星期我和我堂妹夫談起乙○○夫婦…│原告乙○○:1萬元 ││ │ │ │並轉寄予│竊佔我財產等事情… │原告甲○○:1萬元 ││ │ │ │辛○○ │ │ │├──┼────┼────┼────┼──────────────────┼──────────┤│7 │103 年8 │電子郵件│同上 │…我已寫信給乙○○…大家把帳目算清楚│原告乙○○:1萬元 ││ │月8日 │ │ │!…12月1 日起我將對乙○○夫婦、○瑛│原告甲○○:1萬元 ││ │ │ │ │珠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訴訟!…│ ││ │ │ │ │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 │ │├──┼────┼────┼────┼──────────────────┼──────────┤│8 │103 年9 │電子郵件│同上 │從小辛○○父母…,把我當搖錢樹,心狠│原告乙○○:1萬元 ││ │月18日 │ │ │手辣,竊佔我財產給他們親生兒女!… │ │├──┼────┼────┼────┼──────────────────┼──────────┤│9 │同上 │電子郵件│戊○○,│我從小乙○○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待我│原告乙○○:1萬元 ││ │ │ │並轉寄予│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我│ ││ │ │ │辛○○ │巨額財產給他們親生兒!… │ │├──┼────┼────┼────┼──────────────────┼──────────┤│10 │104 年1 │電子郵件│己○○,│FW;己○○您要知道您弟妹有都貪心…您│原告乙○○:1萬元 ││ │月7日 │ │並轉寄予│父母請戊○○來調解的結論是:⒈您父母│原告甲○○:1萬元 ││ │ │ │辛○○ │以後要給乙○○的份,要還我(欠我錢還│ ││ │ │ │ │侵佔我委託保管的錢和汽車)…⒌請讀監│ ││ │ │ │ │理所來信,證明乙○○夫婦心有多狠毒!│ ││ │ │ │ │…⒏您們貪圖我財產的所作所為令人不恥│ │├──┼────┼────┼────┼──────────────────┼──────────┤│11 │104 年1 │電子郵件│丁○○,│我堂哥來調解結論是:⒈乙○○欠丙○○│原告乙○○:1萬元 ││ │月9日 │ │並轉寄予│債物部份;以後我爸要給乙○○的份,要│原告甲○○:1萬元 ││ │ │ │辛○○ │歸還給丙○○。…乙○○夫婦不歸還欠款│ ││ │ │ │ │以及車子不見提出說明,我將請世人評…│ │├──┼────┼────┼────┼──────────────────┼──────────┤│12 │104 年2 │電子郵件│同上 │乙○○、…等人侵佔我財產,還四處造謠│原告乙○○:1萬元 ││ │月9日 │ │ │“我害他們沒工作”我律師希望您們能出│ ││ │ │ │ │面證明,他們確實有說“我害他們沒工作│ ││ │ │ │ │”然後我就可以告他們“妨害名譽” │ │├──┼────┼────┼────┼──────────────────┼──────────┤│13 │104 年6 │電子郵件│己○○,│FW;己○○- 嚴正聲明親子斷決關係…父│原告乙○○:1萬元 ││ │月4日 │ │並轉寄予│母忘恩負義,竊佔我的財產給他親生兒女│原告甲○○:1萬元 ││ │ │ │辛○○ │…我也會對乙○○夫婦、○○母子採取法│ ││ │ │ │ │律訴訟和世人評理… │ │├──┼────┼────┼────┼──────────────────┼──────────┤│14 │104 年10│電子郵件│丁○○,│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佔我財產…附上○│原告乙○○:1萬元 ││ │月25日 │ │並轉寄予│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附上乙○○夫婦侵│原告甲○○:1萬元 ││ │ │ │辛○○ │占我財產證明 │ │├──┼────┼────┼────┼──────────────────┼──────────┤│15 │104 年10│航空信件│巳○○ │信件內容: │原告乙○○:15,000元││ │月30日 │ │ │…車子早被您父母侵佔。他們未經我同意│原告甲○○:15,000元││ │ │ │ │盜我身份證和印章辦理過戶在甲○○名下│ ││ │ │ │ │。…您父母…侵佔我委託保管的財產⑶盜│ ││ │ │ │ │用我身份證印章偽造文書以及⑸四處造謠│ ││ │ │ │ │妨害名譽!… │ ││ │ │ │ │信件附檔: │ ││ │ │ │ │…台端管理我二棟房屋財產帳目不清,當│ ││ │ │ │ │我要求對帳時,台端向父親哭訴,阻撓而│ ││ │ │ │ │侵佔我財產… │ │├──┼────┼────┼────┼──────────────────┼──────────┤│16 │104 年10│電子郵件│○○○○│…不幸乙○○、甲○○夫婦(○○區○○│原告乙○○:15,000元││ │月31日 │ │○○里長│里)侵佔我巨額財產,盜用我身份證、印│原告甲○○:15,000元││ │ │ │,並轉寄│章將我一年新○○汽車過戶在甲○○名下│ ││ │ │ │予辛○○│… │ │├──┼────┼────┼────┼──────────────────┼──────────┤│17 │105 年1 │電子郵件│戊○○,│大哥:錄音非常清礎,…我手上有我爸錄│原告乙○○:2萬元 ││ │月20日 │ │並轉寄予│音證明:乙○○…侵占我房產、財產… │ ││ │ │ │辛○○ │ │ │├──┼────┼────┼────┼──────────────────┼──────────┤│18 │105 年2 │航空信件│乙○○、│信件一: │原告乙○○:15,000元││ │月13日 │ │○○偵查│…乙○○夫婦皆不理,避不見面!… │原告甲○○:15,000元││ │ │ │隊、○○│信件二: │ ││ │ │ │○律師事│…乙○○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已為親戚│ ││ │ │ │務所、○│們所眾知…,○○說道義上乙○○必須還│ ││ │ │ │○○、王│錢〞…附件並署名:親愛的鄉親您好:…│ ││ │ │ │○○、○│乙○○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是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105 年3 │於高雄市│理髮店在│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幾百萬元,│原告乙○○:6萬元 ││ │月26日 │○○區○│場者 │我車子被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的│ ││ │ │○路00號│ │錢被拿走,…我大弟侵占,我告訴父母,│ ││ │ │之1 「○│ │他們說時效過了…我要和我大弟對帳,我│ ││ │ │○理髮店│ │大弟不和我對帳… │ ││ │ │」 │ │ │ │├──┼────┼────┼────┼──────────────────┼──────────┤│20 │105年間 │通訊軟體│寅○○ │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被乙○○拿去 │原告乙○○:2萬元 ││ │ │對話內容│ │ │ │├──┼────┼────┼────┼──────────────────┼──────────┤│21 │106 年4 │電子郵件│戊○○,│乙○○30年年侵佔了了500 萬房產、100 │原告乙○○:3萬元 ││ │月18日 │ │戊○○再│萬○○存款和50萬汽車… │ ││ │ │ │將之轉寄│ │ ││ │ │ │辛○○ │ │ │├──┼────┼────┼────┼──────────────────┼──────────┤│22 │106 年4 │電子郵件│同上 │我多次告訴辛○○他被乙○○利用,他觸│原告乙○○:3萬元 ││ │月20日 │ │ │犯了很多法律:⒊他侵犯我電腦使用罪,│ ││ │ │ │ │裡面有二件是變造的電子郵件。還有很多│ ││ │ │ │ │刑事,而乙○○和辰○○是共犯… │ │└──┴────┴────┴────┴──────────────────┴──────────┘┌───────────────────────────────┐│附表四: │├──┬────┬────┬──────────────────┤│編號│時間 │種類 │內容 │├──┼────┼────┼──────────────────┤│1 │102 年12│電子郵件│FW:我已結定聘請丑○○律師… ││ │月30日 │ │大哥:我已和律師事務所聯絡了!我為父││ │ │ │母家人面子很多是都忍著不說24年前甲○││ │ │ │○夫婦侵佔我財產和車子… │├──┼────┼────┼──────────────────┤│2 │103 年3 │電子郵件│…長大後我父親把我當搖錢“開口閉口要││ │月22日 │ │我照顧弟妹”- 他的兒女拿了我的好處、││ │ │ │錢財,還要竊佔我的錢、汽車、房屋更可││ │ │ │惡的事:乙○○、辰○○還挑撥是非不分││ │ │ │的父母仇恨我!…乙○○38年前○○學費││ │ │ │,3 、4 年前外科手術,30年前聘金20萬││ │ │ │,25年前○○○路公寓只賣90萬(市價 ││ │ │ │120 萬)包全新家具電器用品(超過20萬││ │ │ │)乙○○夫婦侵佔我委託的財產、汽車…│├──┼────┼────┼──────────────────┤│3 │103 年3 │航空信件│…⒉38年前乙○○4 年○○學費、34年前││ │月30日、│ │他頸部除痣外科手術我支付醫藥費、30年││ │4月10日 │ │前他聘金20萬元…⒋1989年乙○○竊佔我││ │ │ │委託○○○路二棟房屋出售款,帳目不清││ │ │ │,而且把我的錢存入他老婆銀行$500 萬││ │ │ │定存。⒌乙○○夫婦竊佔丙○○○一年新││ │ │ │價值50萬○○車為己有,而且偽造文書…││ │ │ │辰○○效法乙○○夫婦,以我人在○○串││ │ │ │通你們預謀竊佔房屋為己有… │├──┼────┼────┼──────────────────┤│4 │103 年6 │電子郵件│…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 │月14日 │ │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 │├──┼────┼────┼──────────────────┤│5 │103 年6 │電子郵件│上星期六和亥○吃飯我向他說明我從結婚││ │月28日 │ │前就被父親A 走40萬元開賭場,之後變賣││ │ │ │金飾20萬元代償還○○流氓--- 等等…我││ │ │ │也打電話給我阿姨,問他我是否是他們親││ │ │ │生女兒?以及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 │ │ │,吃人夠夠!…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 │ │ │提出法律訴訟尤其乙○○夫婦和辰○○母││ │ │ │子!… │├──┼────┼────┼──────────────────┤│6 │同上 │電子郵件│…上星期我和我堂妹夫談起乙○○夫婦和││ │ │ │辰○○母子竊佔我財產等事情… │├──┼────┼────┼──────────────────┤│7 │103 年8 │電子郵件│…我已寫信給乙○○、辛○○、辰○○和││ │月8日 │ │他們父親希望11月30日前大家把帳目算清││ │ │ │楚!…12月1 日起我將對乙○○夫婦、○││ │ │ │○○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訴訟!││ │ │ │…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8 │103 年9 │電子郵件│從小辛○○父母就對我很不好,長大以後││ │月18日 │ │,把我當搖錢樹,心狠手辣,竊佔我財產││ │ │ │給他們親生兒女!… │├──┼────┼────┼──────────────────┤│9 │同上 │電子郵件│我從小乙○○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後待││ │ │ │我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 │ │ │我巨額財產給他們親生兒!… │├──┼────┼────┼──────────────────┤│10 │104 年1 │電子郵件│FW;己○○您要知道您弟妹有都貪心…您││ │月7日 │ │父母請戊○○來調解的結論是:⒈您父母││ │ │ │以後要給乙○○的份,要還我(欠我錢還││ │ │ │侵佔我委託保管的錢和汽車)…⒌請讀監││ │ │ │理所來信,證明乙○○夫婦心有多狠毒!││ │ │ │…⒏您們貪圖我財產的所作所為令人不恥│├──┼────┼────┼──────────────────┤│11 │104 年1 │電子郵件│12月26日下午4 時我爸拜託我堂哥來調解││ │月9日 │ │結論是:⒈乙○○欠丙○○債務部份;以││ │ │ │後我爸要給乙○○的份,要歸還給丙○○││ │ │ │。…乙○○夫婦不歸還欠款以及車子不見││ │ │ │提出說明,我將請世人評理!… │├──┼────┼────┼──────────────────┤│12 │104 年2 │電子郵件│乙○○、辰○○等人侵佔我財產,還四處││ │月9日 │ │造謠“我害他們沒工作”我律師希望您們││ │ │ │能出面證明,他們確實有說“我害他們沒││ │ │ │工作”然後我就可以告他們“妨害名譽”│├──┼────┼────┼──────────────────┤│13 │104 年6 │電子郵件│FW;己○○- 嚴正聲明親子斷決關係…您││ │月4日 │ │親愛的父母忘恩負義,長期侵佔我財產給││ │ │ │他親生兒女…我也會對乙○○夫婦、○○││ │ │ │母子採取法律訴訟和世人評理… │├──┼────┼────┼──────────────────┤│14 │104 年10│電子郵件│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佔我財產…附上○││ │月25日 │ │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證明 │├──┼────┼────┼──────────────────┤│15 │104 年10│航空信件│信件內容: ││ │月30日 │ │…結果車子早被您父母侵佔. 他們未經我││ │ │ │同意盜我身份證和印章辦理過戶在甲○○││ │ │ │名下. …您父母以虔誠一貫道道友自居,││ │ │ │其行為卻是⑴忘恩負義⑵侵佔我委託保管││ │ │ │的財產⑶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偽造文書以及││ │ │ │⑸四處造謠妨害名譽!… ││ │ │ │信件附檔: ││ │ │ │…台端管理我二棟房屋財產帳目不清,當││ │ │ │我要求對帳時,台端向父親哭訴,阻撓!││ │ │ │(主旨三)進而侵佔我財產… │├──┼────┼────┼──────────────────┤│16 │104 年10│電子郵件│…不幸乙○○、甲○○夫婦(○○區○○││ │月31日 │ │里00鄰○○街00之0 號)侵佔我巨額財產││ │ │ │,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將我一年新○○汽││ │ │ │車過戶在甲○○名下… │├──┼────┼────┼──────────────────┤│17 │105 年1 │電子郵件│我手上有我爸錄音證明:乙○○、辛○○││ │月20日 │ │、辰○○侵占我房產、財產… │├──┼────┼────┼──────────────────┤│18 │105 年2 │航空信件│信件一: ││ │月13日 │ │…乙○○夫婦皆不理,避不見面!… ││ │ │ │信件二: ││ │ │ │…乙○○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已為親戚││ │ │ │們所眾知…我說〝時效已過,但你兒子侵││ │ │ │占我財產是事實,○○說道義上乙○○必││ │ │ │須還錢〞… │├──┼────┼────┼──────────────────┤│19 │105 年3 │對話內容│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幾百萬元,││ │月26日 │ │我車子被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的││ │ │ │錢被拿走,我有二間房屋,一間登記在我││ │ │ │第二弟弟名下,如果不是我媽媽給他,我││ │ │ │二弟的身分證、印章…我大弟侵占,我告││ │ │ │訴父母,他們說時效過了…我要和我大弟││ │ │ │對帳,我大弟不和我對帳… │├──┼────┼────┼──────────────────┤│20 │105年間 │通訊軟體│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被乙○○拿去 ││ │ │對話內容│ │├──┼────┼────┼──────────────────┤│21 │106 年4 │電子郵件│乙○○30年侵佔了500 萬房產、100 萬合││ │月18日 │ │庫存款和50萬汽車… │├──┼────┼────┼──────────────────┤│22 │106 年4 │電子郵件│我多次告訴辛○○他被乙○○利用,他觸││ │月20日 │ │犯了很多法律:⒊他侵犯我電腦使用罪,││ │ │ │裡面有二件是變造的電子郵件。還有很多││ │ │ │刑事,而乙○○和辰○○是共犯…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