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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金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6 月6 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及本院108 年6 月19日電話紀錄所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6,0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