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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生、彭素貞間因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