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號上 訴 人 陳寶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安重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乃主張其因代物清償而以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價格受讓系爭6 個停車位,並提出車輛使用權讓與契約書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9頁、第21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7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