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毓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寓美廣告有限公司、郭昭添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