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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孫雅鈴訴訟代理人 林秋菊被 告 劉桂君

黃碧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

3 項第1 款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