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被 告 王文三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 萬8,386 元,及民國107年2月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07 年9 月14 日具狀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4 萬6,791 元,及自107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32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萬8,127 元,尚應補繳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