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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青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詠麟間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因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5 條第1項之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