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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淑雅(即莊茂振之承當訴訟人)

林佩樺(即莊茂振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冠穎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就原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範圍為原審起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部分,該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1,000,000元(即系爭系爭丁字第21號、第22號攤位使用權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第5至6頁讓渡證書),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0-24